组织推荐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发布日期:2010-4-16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便函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科学技术厅

 

关于组织推荐2010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

转化项目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财政局、经贸委、科技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科技局:

为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10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通知》(财办建【2010】25号)的有关要求,现请你们联合组织推荐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产业化条件,市场前景广阔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含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海洋工程、航空航天,以及国家确定的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涉及领域的项目。

(三)2005年至2010年4月底,已在上述领域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目前尚未完全实现产业化且未获得财政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项目组织与申报

(一)请按照本通知要求,推荐符合规定条件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联合行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推荐。推荐材料包括:

1.推荐文件及《2010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计划汇总表》(附件1)。

2.《2010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附件2)。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3)。

(二)承担符合本通知要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中央企业集团、中央直属高等院校、中科院所属科研机构,参照上述规定,直接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项目。

中央直属高等院校、中科院所属科研机构以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与地方单位合作而共同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和科技厅申报。

三、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特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4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3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产业化项目,按照总投资额的20%予以补助,总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对于跨年度项目,每年补助金额根据项目实施年限及投资进度审核确定。

四、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州市财政局、经贸委、科技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项目组织推荐工作,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推荐材料报送纸质文稿一式四份(含电子版),A4纸张规格,双面打印,按规定顺序简装,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超过规定时限将不予受理。

(三)项目推荐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两份)

联系人:李晓斌    联系电话:0991-2816746

自治区经信委科技装备处(一份)

联系人:于晓初    联系电话:0991-452277

自治区科技厅高新处(一份)

联系人:成功    联系电话:0991-3836818

 

附件:

附件1:2010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计划汇总表.xls

附件2:2010年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申请表.doc

附件3: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