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经信企业[2010]221号
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8]179 号)及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9]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为做好2010年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结构调整项目:重点是工业企业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产业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为大企业、大集团生产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
3、增加就业岗位的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项目;
4、民族传统手工业项目:重点支持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对当地劳动力转换起着积极促进作用的新疆传统手工业项目;
5、列入自治区产业振兴规划的中小项目。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009年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
(三)中小企业展会
对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第六届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以下简称技展会)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补助。
(四)中小企业服务项目
1、新疆中小企业银河培训服务项目: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和技能而开展的经营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2、信用服务项目:支持中小企业信用征集服务活动。
3、创业服务及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或创业园为创办小企业提供的创业指导、综合服务活动;小企业创业基地对小企业创业发展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设项目。
4、管理咨询服务项目: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开展的管理咨询、企业诊断等活动的项目。
5、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对国有企业性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办费给予适当补助。
6、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共性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所必需的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改造;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及相应的系统软件等项目。
二、申报条件及支持方式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申报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两年以上,并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1、申报企业2009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应当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为2011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3、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4、专业化发展项目中生产协作配套产品的中小企业,2009年协作配套产品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50%以上。
5、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是指应用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技术,或者具有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7年以来获得的自治区(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的技术。购买技术应提供相关购买证明。
6、申报增加就业岗位建设项目的企业,建设项目新增加的就业人数应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5%。
7、同一个项目上年度未获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8、企业以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申请贷款贴息项目;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申请无偿资助项目。贷款贴息项目或已与银行达成贷款协议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
1、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一年以上,且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的。
2、2009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2009年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补助范围为2009年新发生额,单笔贷款额800万元(含)以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2009年1-6月担保业务已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今年申报项目时,对2009年1-6月担保业务不予支持。
(三)中小企业展会补助项目
自治区参加第七届中博会、第六届技展会的中小企业。
(四)中小企业服务项目
1、培训服务:由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及各地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并报自治区经信委备案的培训机构承担(限一家)。每个企业参加同一项培训并享受补助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对培训发生的场租费、授课费、教材费、食宿费给予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元的补助,对教师的授课费(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全额补助。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补助人数不超过400人,自治区各行办和各地州补助人数不超过100人。
2、信用服务:列入自治区信用服务建设示范项目。
3、创业服务及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由各地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并报自治区经信委备案的有一定创业服务基础的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或创业园区内服务机构开展的创业服务予以补助支持。
4、管理咨询服务:由各地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并报自治区经信委备案的管理咨询机构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咨询服务支出的实际发生额(以合同为准)给予适当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补助项目。对2009年或2010年新设立的国有企业性质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办费的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助。
6、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已列入自治区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建设项目。
三、项目申报
(一)各地、州、市申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数不超过10个(登录用户名及登录密码见附件一);自治区区属企业项目或列入自治区产业振兴规划的项目可通过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申报,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申报项目数不超过2个。超过规定申报数量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由各地、州、市根据实际情况申报项目。
展会补助项目根据实际参展企业的展位情况由新疆展团秘书处统一申报,直接向展会组委会支付参展企业的参展费用,不直接拨付参展企业。
中小企业服务项目中培训服务由自治区各行办、各地州(市)申报;中小企业共性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通过自治区各行办申报,申报数量不超过1个;其它服务项目通过各地、州、市申报。
(二)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的方式(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三,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四)。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地州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有明确的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电子文件:登录新疆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xj.gov.cn)和新疆企业网(www.xjqyw.com)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申报系统,填写项目基本信息、企业附件信息等资料)。
(三)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委(经委)于2010年5月15日前分别将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及电子版(申请报告要求见附件六)和项目资料(一式六份)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信委;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不予受理。
各地、州(市)经贸委、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确保项目申报材料完整、齐全,统一用A4规格纸装订成册,按顺序编制目录和页码。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待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下达后,从此次各地、各部门申报的项目中筛选推荐。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四、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 王涛
联系电话:0991—4523436 4523449(传真)
电子邮箱:qyc4523436@xj163.cn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崔鲁新
联系电话:0991—2816324 2826453(传真)
电子信箱:
本通知可登陆新疆经信委网站(www.xjetc.gov.cn)、新疆财政厅网站(www.xjcz.gov.cn)或新疆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xj.gov.cn)查询。
附件:
1、登录用户名及登录密码
附件一.xls
2、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要求
附件二.doc
附件二表格.xls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要求
附件三.doc
附件三表格.xls
4、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要求
附件四.doc
附件四表格.xls
5、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附件五.doc
6、各地州市申请报告要求
附件六.doc
附件六表格.xls
7、申请中小企业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说明
附件七:关于申请中小企业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的说明.doc
附件七表格.xls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财政厅
二○一○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中小企业 专项资金 申报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4月13日印